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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与汪某某等人一同购买毒品麻果,之后被告人邵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号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戴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麻果。9月22日凌晨3时许,汪某某等四人吸食完毒品后,由汪某某驾车返回湖北**老家,途经黄陂区****收费站时,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抓获。9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被民警抓获。经检测,上述吸毒人员的尿液检测样本均为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办案说明;3.被告人邵某某的身份材料、立功材料、手机通话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4.现场检测报告书;5.证人汪某某、戴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予以容留,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泽

2019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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