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街**栋。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14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银座商场负二层和谐自助饭店附近,因琐事无故持管制刀具、仿真枪对被害人王某甲进行辱骂、恐吓。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于某甲、周某某、王某乙、丁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本公平行管鉴第2020007号管制刀具鉴定书;
6.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及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