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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街,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51979*******。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明知自已没有任何消费能力的情况下,在长春市沐欣洗浴进行恶意消费,消费门票、烟、酒等共计人民币1460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17时许,明知自已没有任何消费能力的情况下,在白山市开米美味居饭店洗浴进行恶意消费,共计人民币132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明知自已没有任何消费能力的情况下,在白山市善水源洗浴进行恶意消费,消费门票、烟、酒等共计人民币4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付某某、潘某某、许某某陈述;

三、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证言;

四、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辩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消费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法,多次故意强拿硬要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五千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册,共计一百四十九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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