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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社区。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在江苏省睢宁县**路**小区东门处,被告人邵某某酒后因对婚姻家庭生活不满,为泄愤,先后使用拳头、铁锨无故殴打过往路人李某某、梁某某等,后又使用铁锨损毁朱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等6人驾驶的车辆。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车辆损失为2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经刑事传唤至睢宁县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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