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在江苏省睢宁县**路**小区东门处,被告人邵某某酒后因对婚姻家庭生活不满,为泄愤,先后使用拳头、铁锨无故殴打过往路人李某某、梁某某等,后又使用铁锨损毁朱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等6人驾驶的车辆。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车辆损失为2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经刑事传唤至睢宁县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阚凯娜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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