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6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2********,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7月3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常某甲家中,因怀疑妻子常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打,随后使用铁棒、铁锹等工具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黑色福特轿车(车牌号:辽B*****)砸坏,张某某逃离后,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白色本田轿车追赶并撞伤张某某,下车持铁棍继续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经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腰椎骨折、右侧上肢损伤。经鉴定被砸坏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6500.0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诊断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165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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