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利**”,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邵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为维护赌场利益,树立非法权威,经常与陈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康保县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张某某、张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为固定成员,以开设赌场为惯常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6年夏天,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甲、闫某某(另案处理)在康保县李家地镇旧供销社房内开设赌场,持续聚众赌博,从中渔利七千元。
2016年底至2017年6月,邵某某伙同张某甲、闫某某在二号卜乡乔士莲村侯某某家小卖部开设赌场,持续聚众赌博,从中渔利一万八千元。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7年4月,因王某某带走邵某某和张某甲赌场上的参赌人员,被告人邵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张某甲。随后由邵某某领路,张某甲带领陈某某、杜某某等人追至忠义村张某乙麻将馆,在张某甲的授意下,邵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持镐把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并砸毁窗户玻璃、桌椅和麻将机等物品,后经调解张某甲赔偿王某某一万一千元。
2.2017年3、4月,被告人邵某某因怀疑王某甲将二号卜乡乔士莲村赌场内参赌人员带走,便伙同杜某某开车追至二号卜乡温家营村,邵某某对被害人王某甲拳打脚踢,杜某某对王某甲持镐把进行殴打。
三、违法事实
2017年秋天,因冯某某在邵某某的赌场上赌博欠下邵某某赌债,邵某某便伙同张某丙将冯某某家中30袋瓜子强行拉走抵顶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康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康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李强、杜某某、闫某某、侯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积极参与以张某某、张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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