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光明街,现住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末,被告人邵某甲将其租用的洮南市***小区北侧挂有蛋糕店牌匾的门市房转租给邵某乙(已判决),供邵某乙同金某某(已判决)组织他人赌博,姜某某(已判决)在赌局中负责打杂以及协助邵某乙、金某某对赌局进行抽头渔利,邵某甲在赌局中负责记账。赌博使用扑克牌为赌具,赌博形式为“牛牛”,邵某乙和金某某在赌局中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二万余元,邵某乙共支付给邵某甲场地费用一千余元。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邵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邵某乙、金某某、姜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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