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71********,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在金华市金东区**街道**路**中药馆二楼、**生活馆二楼等处开设棋牌室,提供麻将、扑克牌等赌具,召集参赌人员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2018年4月8日晚,王某某、戴某某等十余人在该棋牌室内以麻将形式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邵某某在经营棋牌室期间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累计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人民币8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120张、筹码“饼”44个、麻将3副、账本1本;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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