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个体,群众。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流氓罪,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3月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4月7日被龙湾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 因吸毒于2015年5月1日被龙湾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与金某某(已判决)在汪某某(已判决)提供的温州市龙湾区**街道**住宅区**人家烧召集李某甲、任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人用扑克牌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李某乙(已判决)担任理手以及向赌博坐庄人员抽取头薪款,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李某甲、任某某、张某某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 217600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赌具;
2.书证:收缴物品清单、前科查询、邵某某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两张;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任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以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以及同案犯金某某、李某乙、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音慧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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