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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661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庄**号。因吸毒,于2008年8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9月,陈某某、吴某甲(均已判刑)先后与吴某乙、吴某丙、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村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2018年3月至5月底,被告人邵某某在赌场里为陈某某、吴某甲保管赌资,并帮助陈某某、吴某甲倒款至少45万元,获利1.9万元,该期间赌场抽取头薪至少4.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已全部退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吴某丁、郑某某、李某某、吴某戊、黄某某、吴某己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高某某、吴某甲、吴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王某某、林某某、吴某丁、郑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吴某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邵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晓福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1年3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退赃款1.9万元,《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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