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村**组**号**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2月1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罚款五百元,于2014年4月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被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邵某某伙同江某某、沈某某、严某某、程某甲、程某乙、孙某某、程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本市**小区**栋**单元**楼私房、**路**号**宾馆、**小区**栋**单元**室开设赌场。赌场内以玩麻将打“晃晃”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人民币10元起步、600元封顶,每桌每小时抽头人民币500元。上述赌场经营期间抽头渔利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鄂州市中心医院出院小结、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账单及账本、调查评估意见书、鄂州市参保职工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严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等人的证言;3.证人江某某、沈某某、程某甲、程某丙、陈某某的辨认笔录;4.讯问被告人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