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6********,汉族,文盲,务工,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沭阳县**镇**街祁某某家中,趁其独自一人在家欲实施强奸行为,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果。经鉴定:被害人祁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