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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招摇撞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43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号。1981年5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原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8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2月因招摇撞骗罪被上海市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6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原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5日至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6日至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转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折抵);2019年6月21日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刑事拘留折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至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转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折抵);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至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转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折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转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折抵)。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假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上门执法检查,需要将香烟带回单位检查真假等为由,多次至本市青浦区、奉贤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闵行区等地的超市、杂货店,从店主、店员处骗取香烟,得手后予以贩卖销赃或者自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2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小店,从被害人关某某处骗取硬壳中华香烟4条、玉溪香烟4条及20余小包零散香烟。

2、2018年4月2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奉贤区**镇**路**号烟草店,从被害人顾某某处骗取利群、玉溪等香烟11条,销赃得款人民币1070元。

3、2019年5月6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嘉定区**镇**路**号**超市,从被害人周某甲处骗取利群香烟共计7条、软盒玉溪香烟1条、其他香烟1条(合计购置价格为人民币1400余元)。

4、2019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杂货店,从被害人许某某处骗取利群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560元)。

5、2019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嘉定区**镇**路**号门卫室烟酒店,从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取利群、芙蓉王香烟共计5条。

6、2019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小店,从被害人邢某某处骗取香烟4条。

7、2019年8月1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嘉定区**镇**路**号一杂货店内,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香烟3条。

8、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杂货店,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香烟。

9、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杂货店,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取香烟。

10、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弄“**超市”,从被害人邓某某处骗取利群、南京等香烟共计6条,其中部分香烟予以贩卖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11、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弄**幢楼**号**室店铺,欲骗取香烟,被看店的被害人黄某某识破,未得逞。

12、2020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号“**香”店铺内,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利群、黄鹤楼等香烟共计10条,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被告人邵某某的笔录等证据证实,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多次在闵行地区实施招摇撞骗,骗取香烟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鉴定材料等以及被害人顾某某、周某乙、周某甲、李某甲、邢某某、关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邵某某的部分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邵某某2018年-2020期间另有多次类似手法的骗取香烟行为,曾经被刑事拘留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3.被告人邵某某的多次有罪供述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

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邵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共计作案1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飞

检察官助理:叶铭敏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二册、材料二袋。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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