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2020年7月15日被开除党籍,户籍地寿光市**街道**庄**村,现住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任寿光市**职务。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担任寿光市**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23万元归个人使用。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邵某某归还8.6万元,2017年3月9日,被告人邵某某归还1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男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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