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寿光市**家**村村委委员兼保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庄**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寿光市监察委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13800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邵某甲赎回该款,收益162.58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2、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329629.31元购买理财产品,收益137.72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邵某甲赎回该款后,又重复购买理财产品,收益530.67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3、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700000元购买个人理财产品。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邵某甲分三次赎回该款,收益1258.36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4、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邵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236470.31元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邵某甲赎回该款,收益1231.61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主体证明材料、人口信息、寿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洛城街道邵家庄子村账目凭证、邵某甲民生银行交易流水、邵某甲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乙、邵某丙、李某甲、李某乙、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清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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