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2012年11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夏某某(已判决)与“王某某”(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约定以每袋人民币45元钱的价格收购其从油井上盗窃来的原油,又与被告人邵某某约定以每吨人民币1,300元钱的价格卖给邵某某。
2019年2月15日6时许,夏某某驾驶别克GL8商务车(车牌号码黑E****8)在大庆市红岗区大同村中内泡屯中内泡桥东桥头,非法收购“王某某”盗窃来的原油30余袋,拉至安达市铁西原电缆厂院内地秤处,将收购的原油销赃给邵某某,李某甲、冯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决)两人受雇于邵某某驾驶送油车辆在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轿货车的引领下,来到安达市先源乡富强村东南侧树林带空地处的收油点,李某甲、冯某某在邵某某的指挥下,将别克车内的袋装原油卸到收油点,卸完油后,李某甲、冯某某将别克车开回安达市铁西原电缆厂院内交还夏某某。之后,夏某某驾驶别克车再次返回大庆市红岗区大同村中内泡屯中内泡桥东桥头,继续收购“王某某”盗窃来的原油30余袋,同样由夏某某驾驶拉油车运至安达市铁西原电缆厂院内地秤处,将原油销赃给邵某某,李某甲、冯某某接过油车后欲将原油卸至同一收油点,在二人驾驶拉油车行至安达市铁西原电缆厂大门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邵某某、夏某某逃跑。在李某甲、冯某某驾驶的黑E****8别克GL8商务车内起获原油1.82吨(平均含水0.31%),价值人民币5,459.40元。在安达市先源乡富强村东南侧树林带空地处的收油点起获原油共计34.12吨(平均含水1.02%、平均含杂质0.03%),价值人民币101,589.39元。此部分原油包含夏某某销赃的第一车袋装原油至少1.4吨,价值人民币4,168.38元。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综上,邵某某非法收购、装运原油共计3.22吨,价值人民币9,627.78元。
2019 年8月19日13 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拉运原油车辆及车上原油照片、地上袋装原油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鉴定结论通知书、检斤照片、原油价格证明、沥青厂百吨电子秤过秤单、原油价值说明、抓逃说明、户籍证明、党群关系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回收证明、车辆情况说明、全国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卖车协议;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及同案夏某某、李某甲、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中心化验室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搜查笔录,同案夏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对被告人邵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邵某某及同案夏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对作案车辆、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同案李某甲对夏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夏某某对李某甲、冯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对同案夏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邵某某对同案夏某某、冯某某、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涉案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邵某某有前科、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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