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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8********,哈尼族,初中文化,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超市员工(以下简称江城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普洱市江城县******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江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7时18分,根据江城县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被告人邵某某作为江城县**超市员工,在超市门口正常开展工作,被害人赵某某与儿子赵某甲等人驾车到**超市门口准备进入购买物品,此时超市正在准备停止营业,被告人邵某某告知赵某某、赵某甲市已停止营业不能进入超市购物,赵某甲、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邵某某进行辱骂随即双方发生口角被白某某等人多次劝开,接着邵某某脱掉超市工作服上衣、口罩来到超市门口外部与赵某甲、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邵某某用手一拳打中被害人赵某某面部致其直接摔到在地造成头部外伤致头皮血肿、颅骨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量较多)等至今昏迷不醒,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杨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DNA鉴定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监控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保佑涛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江城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刑事侦查卷宗4册,光盘5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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