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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18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伙同另一男子将被害人孙某某带到五星村邮政储蓄所旁边的门洞内,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孙某某踹倒在地,致使孙某某右膝部受伤。经法鉴,孙某某右膝损伤目前已构成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手机通话记录等;

2. 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大树

2020年1月8日

附:

1. 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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