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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邵某某,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5********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7时左右,被害人朱某甲因平日看不惯被告人邵某某为人,即至被告人邵某某家门前路上,指着其家辱骂,被告人邵某某因不堪朱某甲的辱骂,遂回家持菜刀在自家门口场边将被害人朱某甲头部、面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

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邵某某征得被害人朱某甲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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