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赣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镇**村**二队***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城*期*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代平、谢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邵某某和同事莫某某、谢某某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金融中心乘坐滴滴快车司机刘某的车前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正宗**鹅**店用餐,因行使途中,莫某某质疑刘某绕路,刘某便将车停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赣州市**局第一**分局**服务厅门口让邵某某等人下车。因邵某某下车时关门较重,刘某与邵某某发生了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邵某某将刘某左眼眼眶和左侧鼻骨等处打伤。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晚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万元,并已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邵某某、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悦
检察官助理:钟冬萍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城*期*栋****室。
2.本案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