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路**路十字路口处,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后邵某某用拳头将徐某某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徐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书证;2.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打伤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霞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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