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乡**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邵某甲伙同邵某乙(已判决)等人,以被害人陈某某盗取潘某甲沙场机械配件、邵某乙代陈某某赔偿潘某甲四万元为由,通过语言威胁、恐吓,迫使陈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承诺书》、于2018年7月29日与潘某甲签订《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其位于贵阳市**区**镇**村**组**的0.55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潘某甲,计划再由潘某甲转让到邵某乙名下以从中获利。2018年11月20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陈某某、王某甲与潘某甲签订的《承诺书》及《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协议。
2.2017年4月,被告人邵某甲伙同邵某乙以挡工堵路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邵某丙、王某乙转让其承建的贵阳市**区**镇“**村村委会新址平基”工程项目部分股份给邵某乙,邵某乙从中获利十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承诺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民事判决书、合伙协议、**区**镇**村调委会调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丙、潘某甲、罗某某、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邵某丙、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以挡工堵路的方式强迫他人转让股份并从中获利人民币十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甲系从犯,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苏翠萍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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