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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邵某某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多次相约赌博,被害人梁某某使用诈赌工具控制赌局,骗取被告人邵某某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邵某某识破骗局后,纠集柯某某帮助自己索要钱款,并谎称自己被诈赌14000余元。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邵某某、柯某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邵某某假意约被害人梁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小区****号被告人租房内与柯某某纠集的刘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赌博过程中,柯某某接到信号后带人至现场称被害人梁某某“诈赌”,并将被害人梁某某带至停于租房门口的轿车内,以报警相要挟,向被害人梁某某索要人民币14000元。后经协商,被害人梁某某委托其姐夫冯某某微信转给刘某某帐户人民币1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魔术扑克牌、“隐形眼镜”(照片)等物证;

2.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柯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邵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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