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冀**号长安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津保公路容城县金色摇篮幼儿园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损及幼儿园大门及围墙损坏,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经鉴定,邵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住河北省容城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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