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邵华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11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舟山普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舟山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留置;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普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华伟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0年11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邵华伟在担任原舟山市普陀区**局副局长、原舟山市普陀区**局(**局)副局长、原舟山市普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舟山普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监督管理普陀区东港商务中心、普陀全民健身中心、普陀大剧院、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等工程建设、装修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业务人员吴某甲、王某某、俞某某等人所送数码相机、现金、汽车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2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10年11月至2013年,杭州**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东港商务中心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工程时给予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邵华伟财物共计3.425万元,被告人邵华伟均予以收受。其中,2010年11月收受“佳能”牌EOS7D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1.425万元),2013年7月收受现金2万元。
2、2011年底,杭州**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东港商务中心健身器材采购、安装工程时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邵华伟现金5万元,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3、2012年下半年,广州市**家具有限公司俞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东港商务中心办公家具采购、安装工程时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邵华伟现金10万元,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4、2015年上半年、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邵华伟利用管理普陀大剧院、普陀全民健身中心装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以购房、购车为由向上述工程的铝板供货、安装承包商舟山市**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甲借款2笔,共计30万元。2017年上半年,黄某甲为了感谢其关照,明确表示免除上述债务,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5、2015年12月,舟山**有限公司股东戴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白沙岛精品海岛建设工程中木塑地板及栏杆铺设安装工程时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邵华伟现金3.1万元,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6、2015年底至2017年底,窗饰供应商黄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普陀全民健身中心窗饰采购、安装工程时给予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邵华伟钱款共计20万元,被告人邵华伟均予以收受。其中, 2015年12月收受黄某乙所送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内有存款10万元;2016年6月收受现金5万元;2017年底又收受现金5万元。
7、2015年底至2017年底,工程承接商周某某、张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普陀大剧院、普陀全民健身中心等工程监督管理、业务推荐等方面的关照,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邵华伟钱款共计22.5万元,被告人邵华伟均予以收受。其中,2015年12月底收受现金6万元;2016年4月收受现金2万元;2016年11月收受12万元;2017年8、9月收受现金5000元;2017年9月,周某某明确表示免除被告人邵华伟之前所欠2万元债务,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8、2018年4月至5月,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普陀大剧院音响、舞台灯光系统、机械工程时给予的关照,通过被告人邵华伟介绍的**旅行社走账,以“考察费”名义分别送给被告人邵华伟4万元、3.27万余元,扣除税费后被告人邵华伟实际收受6.55万余元。
9、2018年上半年,林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普陀全民健身中心智能售票软件系统及附属产品项目时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邵华伟现金2万元,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10、2018年11月,宁波**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吴某乙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管理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装修工程时在采购除湿机给予的关照,通过微信转账送给被告人邵华伟2.25万余元,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11、2019年1月,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负责“2018舟山国际海岛旅游博览会”项目设计及搭建服务工程时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邵华伟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内有存款10万元,邵华伟予以收受。
12、2019年上半年,邵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邵华伟在普陀国际健康产业中心办公家具、饰品采购等工程监督管理、业务推荐等方面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邵华伟财物共计7.2万元,被告人邵华伟均予以收受。其中,2019年初收受二手汽车1辆(价值2.2万元);2019年6月,被告人邵华伟先后2次向邵某某借款2笔共计5万元,2019年底,邵某某明确表示免除上述债务,被告人邵华伟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相机1台;2.书证:工程合同、支付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华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二、贪污罪
2018年上半年,区**集团筹建“2018中国普陀佛事文化旅游用品博览会”,被告人邵华伟负责展会现场搭建、项目协调等工作。期间,被告人邵华伟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6.5万元的实际价格通过淘宝采购相应展板,又以舟山**有限公司名义与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签订价格为11.6万余元的虚假展板采购合同,扣除相应税费后,从中套取3.7万元差价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采购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华伟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支付记录等。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邵华伟被留置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邵华伟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人邵华伟匿名上交8万元至舟山市普陀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洁自律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邵华伟已在家属协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华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又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华伟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华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留丰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邵华伟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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