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期间,被告人邵某甲在泗阳经济开发区**生活区宿舍内盗窃三次,涉案财物共计661元左右。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泗阳经济开发区**生活区宿舍**栋**室,盗窃被害人施某某现金117元左右。
2、2019年9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在泗阳经济开发区**生活区宿舍**栋**室,盗窃被害人谢某某两根项链和现金29元左右,经鉴定项链价值合计400元。
3、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邵某甲在泗阳经济开发区**生活区宿舍**栋**室,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块手表,经鉴定手表价值115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邵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返涉案项链和手表等物品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邵某乙、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5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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