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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094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华远锦悦鼎誉烟酒店,以要购买烟酒的名义,让店员开车将2件西凤酒,5条硬盒芙蓉王,3瓶高脖西凤酒送到先锋花园北区后再付钱,到该地后,邵某某趁店员不注意将车内的5条芙蓉王和3瓶高脖西凤酒盗走,随即于2019年7月23日晚上20时许,将偷来的四条芙蓉王香烟以每条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太华路与长青二路西北角的一家的回收礼品烟酒店内。被盗窃的烟酒因无实物不予估价。

2、2019年8月2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到未央区开元壹号一期西门麒麟阁烟酒店内,在店内要了6条芙蓉王香烟和两箱九度啤酒,当店员给其装了香烟和一箱啤酒到其电动车上时,邵某某趁店员进店给其搬另一箱啤酒时,骑电动车将香烟和啤酒盗走,并未支付任何费用。随即于当日17时许,邵某某到北二环东段欣心家园门口的百诚源烟酒店内,获得1200元赃款。被盗窃的烟酒因无实物不予估价。

3、2019年8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怀军烟酒店内,以购买烟酒的名义要了一些烟酒,让店员送到西安市未央区先锋花园北区,到其小区门口后,邵某某趁店员不注意,将车内的7条芙蓉王香烟以及店**的手机盗走,于当日将盗来的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大明宫万达广场1号门对面的一个手机电脑维修店,以1200元的价格将5条芙蓉王香烟及一条红延安出售给渭滨路的一个叫“鑫旺商店”的烟酒店。被盗窃的华为牌手机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价值人民币1250元整,香烟因无实物不予估价。

4、2019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香克林小镇小区的尚古烟酒商行,以购买烟酒的名义要了一些烟酒,让店员送到西安市未央区先锋花园北区,到其小区门口后,邵某某趁店员不注意,将车内的7条芙蓉王香烟盗走,于当日晚上以1400元的价格将7条芙蓉王香烟出售给太华路与长青二路西北角的一家的回收礼品烟酒店内。被盗窃的7条芙蓉王香烟经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价值人民币175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1年又2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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