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清丰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濮阳市清丰县人民路**公园**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趁在濮阳市卫河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小区装修之机,使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钥匙,先后打开该小区8-11号楼被害人闫某、李某某、张某某和于某某家地下室,窃取马桶、吊顶灯等装修器材,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酒品,纪念币,邮票等物品。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邵某某将其中的7箱茅台酒和10箱五粮液酒销售给微信名为“A久久礼品回收有限公司18530961112”的人,获取赃款163000元。另民警在被告人邵某某居住的清丰县人民路某某公园的家中和地下室内扣押酒品等赃物(价值24556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152000元赃款被冻结。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清丰县公安局六塔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闫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5.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法利
代理检察员:马会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濮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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