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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现住该村。因盗窃,于2008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4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7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耿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至本市怀柔区北园十字街东口**饭店门前,从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前车筐内的黑色挎包中窃取蓝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余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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