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邵某某至被害人丁某某在本市蚌山区新地城市广场的家门口,在其家门口的婴儿车里找到钥匙后打开房门,从被害人丁某某家中客厅沙发上的裤子口袋里偷走人民币1000元。被盗的人民币1000元已退还被害人丁某某,并取得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入所健康体检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宁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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