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邵某某先后九次骑电动车到寿光市**街**路**路公园内,窃取铁水篦子共计124块,总价值3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寿光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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