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被告人邵某某通过QQ在网上购买他人电话资料,并根据他人电话属地购买电话卡,然后冒充熟人或者领导的方式用手机拨打电话伺机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邵某某使用电话号码1667014****、1737601****、1737601****、1737602****、1737713****、1337714****和1776482****共拨打诈骗电话950人次。另,2019年6、7月,被告人邵某某伙同他人以冒充对方领导的方式用手机拨打一名广西南宁男性的电话,骗得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邵某某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950人次,骗得人民币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东成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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