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顺河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2月24日凌晨零点多钟,被告人邵某某徒步溜至民权县顺河乡**村,在一个南北胡同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其门口的一辆棕色轿车车门拉开,把放在副驾驶储物盒内皮包里的2900元现金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14日凌晨两点钟左右,被告人邵某某在民权县道南“****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同在大厅内休息的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际,将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枚白金戒指和一盒硬“中华”香烟偷走,该戒指价值4308元。
3、2020年5月18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徒步溜至民权县褚庙乡***路口东侧**营业厅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自家门口的白色尼桑阳光轿车车门拉开,把张某某放在车内钱包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步行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周某某戒指照片及购买记录;2.证人张某某、马某、李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6页;
3.监控视频光盘3张,电子笔录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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