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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359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4月21日黄浦分局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邵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当日羁押期限中止,同年6月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海潮路133号地下一层盒马鲜生中福城店内佯装购物,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从货架上分别窃得500毫升茅台王子酒二瓶、500毫升小糊涂仙白酒三瓶、480毫升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一瓶、500毫升汾酒一瓶、500毫升剑南春白酒二瓶、500毫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9)一瓶等物(上述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21元)。

2020年3月31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海潮路133号地下一层盒马鲜生中福城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从货架上将500毫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9)二瓶、330毫升马里斯啤酒三瓶、330毫升爱尔丁格小麦啤酒五瓶、杰俊密集焕亮(樱花)面膜一盒、春雨蜂蜜面膜一盒、澳容玻尿酸胶原蛋白保湿面膜一盒窃走,藏匿于该号一层迪亚天天超市门口纸盒内。而后,被告人邵某某又至本市盒马鲜生中福城店内,从货架上分别窃得700毫升格兰菲迪18年单一纯麦威士忌一瓶、50克谢裕泰黄山毛峰茶叶三罐、50克中狮特级西湖龙井茶二罐、500毫升古井贡酒(年份原浆6)二瓶、香蒲丽海洋水光眼膜一盒(上述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55.4元)。当被告人邵某某逃至该号一层时,本市盒马鲜生中福城店保安人员将其人赃俱获后报警,公安人员从迪亚天天超市门口纸盒内缴获部分赃物。到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同年5月9日,被告人邵某某赔偿本市盒马鲜生中福城店经济损失人民币318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仝某某、蒋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市盒马鲜生中福城店内被窃物品的时间、数量、品牌特征、销售价格、放置的位置等事实及抓获被告人邵某某及缴获部分赃物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作案现场、缴获的部分赃物、与被告人邵某某所窃酒类相同品牌、型号、容量的酒类拍摄的照片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本案作案地点、赃物特征及扣缴、发还情况等事实。

3.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被窃物品销售价格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盗窃物品的价值。

4.证人孙某某提供的收银单,证实被告人邵某某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半淞园派出所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的到案经过。

6.本市盒马鲜生中福城店提供的视听资料、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盗窃作案过程。

7.被告人邵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作案事实均供认不讳。

8.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薇雄

检察官助理:张艺伟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起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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