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4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4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号。1973年9月因犯盗窃、诈骗罪被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黄浦区军官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4年4月因犯惯窃、流氓罪被上海市原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原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上海火车站站近五号口的进站闸机口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窃得其上衣左侧口袋内华为牌EML-AL00型手机一部,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55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随身携带的华为牌EML-AL00型手机在上述时间、地点失窃的经过。
2、证人常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关于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录像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监控截图及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实施盗窃及归案的经过。
3、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华为牌EML-AL00型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4、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贰佰元并依法发还。
5、书证刑事摄影件、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发票复印件,证实涉案被窃华为牌EML-AL00型手机的外观特征、内部信息及购买情况。
6、书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华为牌EML-AL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55元。
7、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施雨
检察官助理陈民翔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镇**号,联系电话:132707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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