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梁某甲在其朋友梁某乙的介绍下来到博罗县**镇**街**号手机维修店内,让曾担任**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的被告人邵某某帮忙办理贷款。邵某某遂使用梁某甲的OPPO手机下载**金融有限公司指定客户端应用APP,同时使用梁某甲的另一部洛基亚手机获取的验证码、梁某甲的**银行卡(62170031700********)、身份证等资料办理了贷款申请。贷款成功后,**金融公司即时放款7000元人民币至梁某甲的上述**银行卡账户。邵某某随即擅自使用梁某甲的支付宝偷偷将该笔款项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向梁某甲谎称贷款未办理成功,尔后,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欠款及日常消费。同年 7月9日上午 10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号**广场将邵某某抓获。事后,邵某某家属向梁某甲赔偿损失,取得了梁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海娟
检察官助理:郑智惠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602****;保证人汪某某,联系电话:1382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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