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庆市大同区**镇。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将大同区太阳升镇葡北油库门前太葡路路南委什吐村的一条乡村砖道部分红砖盗回家中自己使用,9月5日下午4时许,太阳升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邵某某被当场抓获。被盗红砖共计33352块,被盗的红砖被大同分局扣押并已返还太阳升镇政府,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砖价值人民币8338元。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已将被盗砖路恢复原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涉案红砖及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吴 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邵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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