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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东莞市企石镇霞朗村**五金厂员工宿舍**房,趁同宿舍员工熟睡的时候,先去到隔壁的**号宿舍,在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欧某某的一部华为牌Y75型手机(价值395.2元)、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小米牌手机(价值167.3元)。之后邵某某去到**宿舍盗得被害人袁某某的一部VIVO牌X9i型手机(价值377元)和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1527.5元),最后返回自己的**宿舍。在宿舍内见宿舍的同事被害人林某某正在熟睡,邵某某将林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714.35)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欧阳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赃物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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