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队**村**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盗窃,于1988年被灌云县公安局圩丰派出所罚款200元。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上海故事门前及步行中街爱居兔门前,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19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上海故事门前,窃取被害人王某某黑色“小岛”牌脚踏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4元。
2.2020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上海故事门前,窃取被害人伏某某红色“雅乐骑”牌脚踏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8元。
3.2020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上海故事门前,窃取被害人许某某红白相间“小鸟”牌脚踏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6元。
4.202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步行中街爱居兔门前,窃取被害人吴某某绿色“速派奇”牌脚踏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监控截图、电动车照片、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伏某某、许某某、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547号价格认定书;
5.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云
检察官助理:王晓冬
2021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刑事拘留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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