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住**镇**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被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盗窃行为,于2008年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行为,于2009年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盗窃行为,于2011年被劳动教养1年;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处罚。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多次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浙H2P****的黑色起亚小轿车,在汤溪镇下伊某甲将被害人方某某电动三轮车5个电瓶盗走;
2. 2019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其浙H2P****黑色起亚轿车在金华市汤溪镇越溪街昌宏工贸有限公司厂内,窃得两根镀锌钢管后,在汤溪老火车站高铁桥下,将钢管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路过的收废品人员。经鉴定,被盗的两根镀锌钢管价值534元。该起事实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3.2019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浙H2P****的黑色起亚小轿车,在汤溪镇下新宅村将被害人祝志南电动自行车3个电瓶盗走;
4. 2019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浙H2P****的黑色起亚小轿车,在罗埠镇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围墙外将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自行车6个电瓶、郑某某电动自行车5个电瓶盗走;
5.2019年8月1日晚,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浙H2P****的黑色起亚小轿车,在汤溪镇南山路21号后门将被害人徐某某电动自行车5个电瓶盗走;
6.2019年8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浙H2P****的黑色起亚小轿车,在汤溪镇二十冶工地南门将被害人胡某甲电动自行车5个电瓶盗走;
7.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浙H2P****的黑色起亚小轿车,在罗埠镇金西钢贸城工地外将被害人江某某电动自行车4个电瓶盗走。
综上,被告人邵某某在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盗窃7次,共计盗窃电瓶33个,镀锌钢管两根。经鉴定,被盗的两根镀锌钢管价值534元,被盗的江某某的4个电瓶价值250元,其余电瓶因无实物难以鉴定价格。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电瓶车发票、前科材料、温某某盗窃案复印件;
2.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5.证人证言:伊某乙、戴某某、李某某和胡某乙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徐某某、胡某甲、祝志南、方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和江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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