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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8****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号,2018年8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2月24日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刘某某(2005年1月21日出生)在莫旗尼尔基镇市场家幸超市门口摊位处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摊位上的榛子、瓜子、粉条,后二人将盗窃物品进行分赃。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刘某某在莫旗尼尔基镇中心市场花果山水果店北侧摊位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摊位上的葡萄干、榛子,后二人将盗窃物品进行分赃。

经鉴定,被盗的榛子、瓜子、粉条、葡萄干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6490.00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3、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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