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211975********,汉族,辽宁省抚顺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乡**村**号,现住高密市**庄**坊**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邵某某多次盗窃“孙家熟食”店内现金,共计人民币5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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