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固始县**镇**街道。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5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武威路站至曹杨路站区间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行某某不备之际,窃得行某某放于右侧裤袋内的黑色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一部。被告人邵某某得手后在上海游泳馆站下车,换衣后逃离车站,并于当日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43元,已灭失。

同年7月29日,被告人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行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黑色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被窃的事实。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邵某某的到案经过。

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录像提取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在案发列车车厢内紧贴被害人行某某的事实。

4.书证涉案手机的三包凭证及电子发票、鉴定意见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苹果牌IPHONE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943元。

5.书证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证实涉案钱款被依法扣押、发还的情况及被告人邵某某的退赔情况。

6.书证上海市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放射科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单及上海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

7.书证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的主体身份状况及其前科情况。

8.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书证监控视频录像截图的辨认照片,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邵金明

检察官助理:张烨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1391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