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组**号。2014年吸食毒品,被兴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1日16时许,被害人兰某某将一辆白色大众牌汽车停放在兴义市**办**路**号路边后下车办事,车辆未锁,车内放有一黑色手提包,被告人邵某某途径此处时将该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币种下同)及银行卡、汽车钥匙等物品,后经鉴定,被盗的手提包价值660元、被盗的钱包价值90元人民币,被盗汽车钥匙价值2000元人民币,现已将被盗的手提包一个、钱包一个、贵EE****汽车钥匙一把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嫌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仕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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