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其工作的成武县**镇**大街“乐易购”超市内,将超市四号收银台黑色铁质钱盒内的5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刘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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