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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自述: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骨龄鉴定:骨龄18岁以上),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在昆明市度假区**层小区**栋**室**室进行入室盗窃,在**室未盗窃到物品,在**室盗窃了被害人崔某某的车辆备用钥匙,并在小区内通过备用钥匙寻找车辆,后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蓝色沃尔沃SUV盗走欲变卖,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村村口找到该车辆,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5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崔某某、颜某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作案衣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搜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提取、扣押及发还;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及骨龄鉴定;7、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彦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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