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1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街**号,捕前住原籍。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9日被山东省汶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23日至2006年6月22日)。因盗窃,于2020年3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4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邵某某看到三亚市天涯区亿恒主题夜市某店铺门口的餐桌上放着一把电动车钥匙,邵某某就将该电动车钥匙拿到亿恒主题夜市的电动车停车场处,通过手按警报器的方式找到匹配的大阳牌电动车,之后用电动车钥匙将该电动车启动并开出停车场。当晚,邵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外号为“新某某”的男子。次日,邵某某在亿恒购物中心处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控制,之后公安机关当场将邵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奚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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