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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镇**组**号,住会同县**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邵某某来到会同县与网友蒋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邵某某得知女友蒋某甲在其堂姐蒋某乙经营的美甲店上班,且蒋某甲的摩托车钥匙链上串有被害人蒋某乙位于会同县**镇**冲**银行**楼住房的钥匙。同年10月初,邵某某借骑蒋某甲的摩托车后,想起两人经常因为自己没有收入来源而发生争吵,便临时起意,来到一配锁摊,偷偷配制了一片蒋某乙住房的钥匙,准备择机实施盗窃。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邵某某在事先确认蒋某乙家中无人之后,先后两次来到**县**镇**冲**银行**楼,然后用偷配好的钥匙开门进入蒋某乙住房四处查看,在没有找到现金后离开蒋某乙家。过了几天,邵某某在事先确认蒋某乙家中无人之后,第三次用偷配好的钥匙开门进入蒋某乙住房,发现客厅电视机上有一个粉色木质存钱罐,里面存有现金。在经过一番查看后,邵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存钱罐正面粘着的一个心形状木块别开,并掏了个洞,然后通过这个洞从存钱罐里取出现金3000元,再用胶水将该心形状木块粘回原位,之后离开蒋某乙家。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邵某某先后六、七次进入到蒋某乙的住房,采用同样的方法从存钱罐中陆续取得现金3万余元,均用于支付房租及与女友蒋某甲共同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3月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事先确认蒋某乙家中无人之后,先后六、七次来到会同县林城镇洋火冲建设银行家属楼,用偷配的钥匙开门进入蒋某乙的住房,分别从蒋某乙卧室床头柜、奶粉罐内盗取现金若干。其中第一次盗得400元,最后一次盗得现金800元,均用于支付房租及与女友蒋某甲共同日常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蒋某甲、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搜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宏

检察官助理:谭倩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在会同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移送涉案苹果手机一台。

5.移送《证人名单》壹份。

6.移送监控视频壹张、讯问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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