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四名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等驾驶渔船从**码头出海到**渔区附近收渔货,该三名被告人明知其收购的渔获物系他人在禁渔期期间非法捕捞所得,仍收购该渔获物,共收购皮皮虾9972.2千克,螃蟹20千克。被告人邵某某以18元一斤的价格收购皮皮虾,收购皮皮虾共计花费179499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邵某某收购的渔获物系他人在禁渔期期间非法捕捞所得,仍欲收购该渔获物。

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明知其收购的渔获物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现均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