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92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2019年6月18日因非法出境被海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平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埭**号(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盛奇祥、钱芳妍,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2009年2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5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平某某、杨某某、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5日、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11月11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者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开发了网络赌博软件“王者十三水”,并由该公司负责软件维护,收取平台流水的10%作为维护费。2018年11月,该赌博网站上线运营后,被告人邵某某发展被告人平某某、杨某某、高某甲及许某某、蔡某某、钟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孙某某、沈某丙、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代理,负责软件推广,建立微信群、爱约群进行管理,组织、招引赌博人员在该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后在微信群、爱约群内进行输赢结算等。被告人邵某某及各代理通过该赌博平台向赌博人员出售“钻石”或“圈币”的方式进行分成获利(赌博人员在该赌博平台开房间赌博需消耗一定数量的“钻石”或“圈币”)。至2019年4月初,该赌博网站共计获利940000余元。其中:
1、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平某某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建立“王者2米”微信群,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钱某某、冯某某、徐某甲等人进行赌博,并以赌博人员购买“钻石”或“圈币”金额的70%进行分成,共计非法获利63000余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建立“今晚吃 ”微信群,组织、招引赌博人员陆某某、钱某某、沈某丁等人进行赌博,并以赌博人员购买“钻石”或“圈币”金额的60%进行分成,共计非法获利48000余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高某甲担任该赌博网站代理,建立“不败的神话”微信群,组织、招引赌博人员徐某乙、殷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以赌博人员购买“钻石”或“圈币”金额的50%进行分成,共计非法获利7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扣押、搜查等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平某某、杨某某、高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担任代理,组织、招引不特定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邵某某非法获利940000余元,被告人平某某非法获利63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48000余元,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获利7900余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晓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平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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